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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停產型號

規格

型號 CDX-L15A CDX-LW15A CDX-30A CDX-W30A
光學方法 鏡面反射 分散式安裝 鏡面裝置 分散式安裝 鏡面裝置
量測範圍*1 15 ±1 毫米 30 ±5 毫米 25.5 ±3.0 毫米 30 ±5 毫米 25.5 ±3.0 毫米
光源 中 紅光半導體雷射
波長 655 奈米
最大輸出 0.39 mW
雷射課程 IEC/JIS 第一班
​FDA*2 第一類
光點尺寸※3 φ30 微米 30 × 1000 微米 φ30 微米 30 × 1000 微米
線性 滿量程的 +/-0.05%
(+/-1 微米)
滿量程的 ±0.03%
(+/-3 μm)
滿量程的 ±0.04%
(+/-2.4 μm)
滿量程的 ±0.015%
(+/-1.5 μm)
滿量程的 ±0.04%
(+/-2.4 μm)
​決議※4 0.25 微米
重複性精度*5 0.25 微米
抽樣期間 12.5 μs / 25 μs / 50 μs / 100 μs / 200 μs / 500 μs / 1 ms / 自動
溫度漂移 -10 至 +40°C +/-0.02% F.S./°C +/-0.03% 全量程/°C +/-0.01% 全量程/°C +/-0.02% F.S./°C
+40 至 +50°C +/-0.03% 全量程/°C +/-0.1% 全量程/°C +/-0.03% 全量程/°C +/-0.04% 全量程/°C
重量 約 300 克(含 500 公釐連接線) 約 280 公克(含 500 公釐連接線) 約 280 公克(含 500 公釐連接線)
型號 CDX-85A CDX-W85A CDX-150A CDX-W150A
光學方法 分散式安裝 鏡面裝置 分散式安裝 鏡面裝置 分散式安裝
量測範圍*1 85 ±20 毫米 81.5 ±10.0 毫米 85 ±20 毫米 81.5 ±10.0 毫米 150 ±40 毫米
光源 中 紅光半導體雷射
波長 655 奈米
最大輸出 0.39 mW
雷射課程 IEC/JIS 第一班
​FDA*2 第一類
光點尺寸※3 φ70 微米 70 × 2000 微米 φ120 微米 120 × 4000 微米
線性 量測範圍 65 至 85 毫米:
滿量程的 ±0.018%
(±7.2 μm)
測量範圍 85 至 105 毫米:
滿量程的 ±0.03%
(±12.0 μm)
滿量程的 ±0.03%
(+/-6.0 μm)
滿量程的 ±0.015%
(+/-6.0 μm)
滿量程的 ±0.03%
(+/-6.0 μm)
量測範圍 110 至 150 毫米:
滿量程的 ±0.03%
(±24 μm)
量測範圍 150 至 190 mm:
滿量程的 ±0.04%
(±32 μm)
滿量程的±0.015%
(±12 μm)
​決議※4 0.25 微米
重複性精度*5 0.25 微米
抽樣期間 12.5 μs / 25 μs / 50 μs / 100 μs / 200 μs / 500 μs / 1 ms / 自動
溫度漂移 -10 至 +40°C +/-0.01% 全量程/°C
+40 至 +50°C +/-0.03% 全量程/°C
重量 約 280 公克(含 500 公釐連接線)

○ 上述CDX系列感測器頭,係已針對其解析度設定限制,以致不適用於「出口貿易管制令附表 1 2-(12) 測量裝置」之產品。如需查詢未受解析度限制之適用產品,請參閱此處。

測量條件
除非另有指定,否則測量條件如下:
環境溫度:25°C(常溫),供電電壓:24 VDC,採樣週期:50 μs,移動平均值:256,中位數濾波器:31,量測範圍中心,
測量目標(15 mm/30 mm 型號為 [鏡面反射:玻璃];85 mm 型號為 [鏡面反射:鋁蒸鍍鏡] 及 [漫反射:可見光遮蔽陶瓷])。此外,進行測量時,感測器頭需使用鋁製夾具固定於原位。

*1. 當「取樣週期」設定為最高速度 12.5 μs 時,測量範圍將會變窄。請從下方的「近/中/遠」中選擇後使用。

型號 量測範圍
附近 中心 遠
CDX-L15A /-LW15A 14.0 至 14.6 毫米 14.4 至 15.4 毫米 15.3 至 16.0 毫米
CDX-30A /-W30A 分散式安裝 25.0 至 28.1 毫米 27.8 至 31.9 毫米 31.1 至 35.0 毫米
鏡面裝置 22.5 至 24.0 毫米 22.8 至 27.9 毫米 26.7 至 28.5 毫米
CDX-85A /-W85A 分散式安裝 65.0 至 77.7 毫米 73.5 至 90.8 毫米 84.8 至 105.0 毫米
鏡面裝置 71.5 至 74.3 毫米 70.6 至 86.9 毫米 81.0 至 91.5 毫米
CDX-150A /-W150A 110.0 至 134.4 毫米 124.8 至 166.3 毫米 150.2 至 190.0 毫米
  1. *2.根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(FDA)《雷射通告第 56 號》的規定,該雷射依據 IEC 60825-1:2014 標準被歸類為第 1 類。

*3. 定義為在測量範圍中心處的中心強度為 1/e²(13.5%)。除指定的光點尺寸以外,可能還會出現其他漏光。
當偵測區域附近有高反射率物體時,感測器可能會受到影響。

*4. 當感測器與目標之間的距離以一步為單位變化時,可辨識的最小步長(在執行 65,536 次移動平均運算時)

*5. 在穩態下進行測量時(執行 65,536 次移動平均)的測量值峰峰值

感測器頭部(通用規格)

供電電壓 12 至 24 VDC(±10%,包含紋波)
電流消耗 340 mA(12 VDC 時),180 mA(24 VDC 時)
通訊介面 乙太網路 (100BASE-TX) / 符合 IEEE1588 標準
外部輸入 可從「雷射關閉」、「保持/重置」、「開始儲存」及「偏移」中選擇
指標 連結指示燈(綠色) /電源指示燈(橙色/綠色/藍色/紅色)
防護等級 IP67(含連接器部分)
環境溫度/濕度 -10 至 +50°C / 35 至 85% 相對濕度(無凝結或結冰)
儲存溫度/濕度 -20 至 +60°C / 35 至 85% 相對濕度(無凝結或結冰)
環境照度 白熾燈:3,000 lx 或以下;螢光燈:10,000 lx 或以下
抗振動性 10 至 55 Hz;雙振幅1.5 mm;X、Y 及 Z 各方向各 2 小時
抗衝擊性 50 G(500 m/s²),在 X、Y 和 Z 各方向上各進行 3 次
適用
法規
EMC EMC 指令 (2014/30/EU)
環境 RoHS 指令 (2011/65/EU)、電池法規 ((EU)/2023/1542)、
中國 RoHS(工信部第 32 號令)
安全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(FDA)法規(21 CFR 1040.10 及 1040.11)*6
適用標準 EN 60947-5-2:2007 / A1:2012、IEC 60825-1:2007 及 2014
預熱時間 約 30 分鐘
材料 外殼:鋁壓鑄,光學視窗:玻璃
  1. *6.根據《雷射公告第56號》規定的例外情況除外。
  • 本產品會發出符合 JIS C 6802/IEC 60825-1/FDA 雷射安全標準的 1 級(I 類)可見光雷射光束。
    感測器兩側已貼有警告標籤及說明標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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